內政部108年4月台內團字第10800275459號函准予備查
第一章 總 則 | |
第 一 條 | 本會名稱為國際嬰幼兒教育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 二 條 |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為結合全國嬰幼兒團體、教育人士及專業學者,共同關注政策發展,推動國內嬰幼兒之教育、福利、照顧及師資,以提昇嬰幼兒教育品質,促進家庭及社會公益,國家兒童福祉為宗旨。 |
第 三 條 |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第 四 條 |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 五 條 | 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一、結合全國嬰幼兒團體、教育人士及專業學者,關懷嬰幼兒政策發展。 | |
二、提供全國家庭與嬰幼兒相關之資訊,舉辦家庭及親職教育研習。 | |
三、結合學術機構、團體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各類研習、進修及講座等活動。 | |
四、培養國內幼兒教育、保育人員專業培育課程活動。 | |
五、辦理幼兒專業教育人員聯誼及交流活動。 | |
六、辦理嬰幼兒教材研習活動。 | |
七、辦理各項嬰幼兒福利關懷公益活動。 | |
八、其他促進嬰幼兒福址發展之事項。 | |
第 六 條 |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